第六章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下列审批权限执行。
一、500万元以上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500(含)万元以下的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字。
二、风险投资方案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由理事长签字执行。
三、委托金融机构购买低风险或保本型理财方式,或由捐赠人指定的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经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的理事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秘书处根据金融理财市场行情情况,由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四、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立项,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议按资金使用计划向学校转款。200万元(含)以上的理事长审批签字执行;20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五、限定性捐赠项目实施向校内转款,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签字。
依据捐赠协议约定需向学校以外其他法人单位转款时,5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签字执行,50万元(含)以下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六、基金会的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日常开支,除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外,两万元以内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两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签字。
七、年度费用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审批执行。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除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外,由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成效显著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会计数据随同工作报告报送上级主管机关(陕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检查,同时上报民政部审查备案和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经过第三方审计、上级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数据,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7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