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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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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产的捐赠与受赠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捐赠财产的种类

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和物品。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入账。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的捐赠物资及财产,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和基金会发展项目。

第四条 凡为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严格履行协议,并将捐赠人名单列入名册存档。对于部分项目的捐赠,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学校发展建设基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金额,经双方协商可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与西安交通大学协商开展交流合作与共建等事项。

第五条 捐赠项目设立方式

(一) 永久性基金

永久性基金是指项目资金由基金会进行长期性投资运作,资金本金保持完整的资助项目。永久性基金的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全部或大部分作为发展项目使用,可留部分收益返还基金本金,保证永久性基金本金的稳定和增长。

永久性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二)年度捐赠

年度捐赠是指捐赠人以一次性捐赠或定期与不定期捐赠,使用捐赠资金并且不要求以资金的投资收益而设立的项目。

(三)限定性捐赠

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资金用途、捐赠项目实施时间及捐赠受益对象的捐赠。

(四)非限定性捐赠

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捐赠支持西安交通大学及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事业发展,但并不限定捐赠资金具体用途的捐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实施教育扶贫的项目资助;

(二) 表彰奖励项目的支出;

(三) 促进西安交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资助;

(四) 根据捐赠者意愿,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有利西安交通大学及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支出;

(五) 为筹集基金,开展对外交流等各项业务活动经费的支出;

(六)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行政办公经费、工资福利等经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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