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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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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5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捐赠人未限定捐赠用途以及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尚未实施的资金,则一律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保本理财类产品。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或理事会议决定通过授权的专门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可开展与教育、培训及咨询业务相关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法》、《条例》和基金会的章程规定,对投资类型事先应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较成熟的方案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研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投资理财必须坚持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投资理财的规模必须控制在基金会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第九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章 发展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发展项目是指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及西安交通大学长远发展在中长期的不同需要而设立的财产使用项目或专案。

第十三条 发展项目框架需经理事会讨论审议,并于每年年初进行总结检查,如需要亦可不定期总结检查。

第十四条 理事会除审议现有的发展项目,还可根据西安交通大学长远发展的需要,提出下年度筹款项目,并在有关会议及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细则

(一) 面向学生的奖助应有明确的奖励或资助的宗旨,遵重捐赠方的意愿,对应西安交通大学的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学校制订的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和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应与相关捐赠协议相符。基金会根据各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发放奖励或资助款项。获奖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学校相关单位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颁发荣誉证书并及时通报捐赠人。

(二) 面向教师的奖励或资助应与相关捐赠协议相符,具体实施由西安交通大学相关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或资助获得者的表现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捐赠人。

(三)属于专项捐助,基本建设类型的项目,应与捐赠协议相符,并按基金会和西安交通大学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项目预算,项目实施监督,项目决算、验收入库等工作。项目实施结果应通报捐赠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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