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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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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3

第九条 出纳依据各项法规制度,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和规定:

一、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严格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四、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五、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六、收取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七、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八、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九、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条 财务相关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主管(秘书长)名章由本人保管或授权秘书处综合办公室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由项目部专人进行接收、登记,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价值后,交综合办专人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保证项目实施、勤俭节约的原则。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年度业务计划及费用支出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投资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风险型投资一般不超过总资产的35%;委托金融机构购买的低风险或保本型理财在不影响公益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拟定投资方案,提出决策建议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拟定得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理事会根据两委会的评估、决策建议报告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低风险或保本型银行理财,经理事会或理事常务会议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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