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资本运作等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基金增值收入及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分类建立账户,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捐赠行为的自愿、无偿、合法与公益性,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分户设立科目进行核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 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向社会开展的重大募捐活动按基金会章程规定上报教育厅、民政厅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募捐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 秘书长和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公益支出、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虚列,不得以计划和预算代替。各项支出,合法合理,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公益支出的管理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二、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按照基金会财务内控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批准权限执行。
三、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应加强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受益人未按协议执行,基金会有权通知学校财务处停止支付,并要求受益人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四、所有的捐赠项目支出,均由受益人填写“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负责人及部门相关领导签字盖章,附捐赠协议、经费使用预算表、决算书、发放明细表等资料报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部审核完毕,报秘书长签字批准后发文,秘书处财务部将资金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支付报销按西安交通大学相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筹资费用的管理
一、为筹集捐款发生的宣传、纪念品等的定制与采购、印刷、差旅、交通、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募捐或捐赠项目中支付,筹款费用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支。
二、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