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1.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捐赠;
2.捐赠资金增值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二、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捐赠协议中明确了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的,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执行。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拟变更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的,应征得捐赠方同意,捐赠方出具《同意变更捐赠事项函》。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四、基金会定期公开公益项目种类、申请和评审程序。
五、基金会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对资助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六、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如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方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捐赠协议,收回捐赠资产。
七、基金会健全的内控体系,保证捐赠物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八、基金会每年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年度审计检查,依法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不定期接受国家审计署、教育部和学校审计处的审计检查监督。
九、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资金保值、增值等投资活动。
十、本会不提取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