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使用由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捐赠协议编制资金使用申请表,明确资金的使用用途和时间进度,报基金会审核。
限定性项目确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项目执行单位报基金会审核后,在争得捐赠方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变更使用用途。
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所需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按资金使用计划转入学校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分别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捐赠协议要求的项目资助项目,有权要求学校财务停止拨付捐赠资金,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整改;对严重违反捐赠协议的项目可追回捐赠资金。
重大项目(500万以上)结项后,基金会应聘请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向捐赠人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须向基金会、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基金会应及时在捐赠人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同时向捐赠人反馈,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一条 所有项目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须于每年年初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捐赠,均应按照参照本办法开展活动。募捐单位应填写《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基金会对捐赠物资予以接收并妥善保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对捐赠物资进行分配和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因项目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前,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专项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鼓励关心西安交通大学建设发展的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为学校提供信息、策划项目、捐资捐物。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西安交通大学基金会的名义开展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协商处理,解释权属基金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