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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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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3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

第六条 捐赠人和学校各学(书)院、各部门、各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捐赠专项,由基金会设置专项账户,独立核算。捐赠项目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部门或单位填报《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并初步拟定所设项目的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等,报基金会审核。

第七条 根据项目用途不同,可分为校级项目和院级项目。

校级项目是指校内各部门发起设立,募集资金在全校范围内使用的项目。

各学(书)院依靠其自身资源优势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的其他捐赠由本部门使用的项目为院级项目。

第八条 凡在我会设立的各类项目,应尊重捐赠人意愿,明确项目类型和资金使用用途。

项目根据资金资助方式分为动本项目或不动本项目。动本项目是以捐赠资金本金开展资助活动;不动本项目是以捐赠资金的投资收益开展资助活动。

基金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对不动本项目的资金开展保值增值活动。捐赠人有投资品种、投资风险要求的,遵循捐赠人意愿;没有相关要求的,由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

项目根据资金用途是否确定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资金用途、捐赠项目、实施时间及捐赠受益对象的捐赠。非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捐赠支持西安交通大学事业发展,不限定资金具体用途的捐赠。包括校级非限定捐赠项目及部门非限定捐赠项目。非限定性项目的使用由学校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讨论确定捐赠项目的使用。

第九条 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所设项目主要用于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础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用途,包括且不限于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十条 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校名、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项目用途三部分组成。如“西安交通大学***专项基金”“西安交通大学**奖学金”等。

第十一条 捐赠人冠名设立的专项项目,根据捐赠用途不同,冠名标准不同。冠名项目额度一般应在10万元以上,执行期限在三年以上。重大冠名捐赠应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使用申报、评审、项目执行等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项目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审核,由项目执行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在筹集和申办前,相关部门应将捐赠者、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资金使用计划、协议文本等重要内容向基金会报告,接受基金会的指导、管理与审核。捐赠协议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款项接收、收据开具、报表编制、证书颁发等手续。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由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捐赠协议等,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奖教金、助学金、奖助学金以及奖教金等评选工作,由相关部门(人事处、学(书)院、学生处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及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由基金会根据“用途不变、分户核算、统一运作、平均增值”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和运作。捐赠方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各项目由基金会单独设帐,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相关部门和捐赠人的审计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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