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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西安交通大学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促进基金会信息的服务工作,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将基金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遵纪守法、规范有序、及时准确、内容真实。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基金会安全稳定。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逐级审核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基金会拟公开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管组成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秘书长担任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 ,审定拟公开信息报告,研究处理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西安交大以外、非捐赠人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二)起草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内部评议、检查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四)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和汇报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五)负责与上级信息公开工作领导部门的联系汇报工作;

(六)及时向秘书长汇报信息公开中的问题,落实领导小组的相关决定。

第七条 基金会下列人员有权以基金会的名义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并做说明:

(一)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

(二)秘书长;

(三)经秘书长授权的部门主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九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办公地址、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基金会制定的制度、办法、工作流程及要求;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审计结论;

(五)基金会受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公益资助活动信息;

(六)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募捐活动获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基金会、关联方以及捐赠方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未列入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的基金会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信息公开,可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便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西安交通大学门户网站,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基金会简报及宣传资料;

(二)民政部门推荐的慈善信息平台以及指定的媒体;

(三)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合法的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子邮件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和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基金会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基金会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对西安交大以外、非捐赠人和非管理机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基金会秘书处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基金会职责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已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内容,基金会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人违法违规使用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人本人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进行答复,并确保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的查询渠道及时、畅通。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制度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管理人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管理人应将申请转给基金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 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基金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基金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拟公开信息严格按职责范围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审核确定人和负责人,各部门主管为信息公开的初审人和责任人,信息管理人为信息公开发布人和直接责任人。

拟公开信息的审核与发布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各工作岗位及时搜集整理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各项信息,及时向本部门主管提交信息公开书面报告(附拟公开内容)。各部门主管负责指导和推进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严格进行审核,并向秘书长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和意见;

(二)秘书长负责审定信息公开报告和内容,领导和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三)秘书处办公室将审核完结后的信息公开报告登记记录后送交信息管理人;

(四)信息管理人将审核并同意发布的信息按照公开方式要求,归纳整理予以发布。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信息管理员应及时建立公开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五) 信息管理员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信息整理人员及所在部门主管负责。

第十九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列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服从西安交大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上级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信息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通告或澄清通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或者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息公开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聘的处分,并可根据损失情况提出适当的处罚与赔偿要求,直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11月

附件【基金会信息公开审核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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