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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基金会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基金会员工的管理,除遵照西安交通大学有关规定外,都应依据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所称员工,指本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包括西安交大编制内职工,学校编制外招聘的员工和临时聘用员工(含志愿者)。

3.本会如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和招募志愿者,临时员工和志愿者的管理依照合同协议和其它相应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会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或请示理事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纳入聘用计划,按相关规定落实并办理招聘甄选事宜。

第四条 西安交大编制内在岗职员的聘用,由西安交大人力资源部按基金会岗位需求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甄选(在西安交大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社会招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基金会相关部门和办公室组织甄选(在招聘网站发布公告,公开招聘)。

第五条 员工的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以及适合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六条新聘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用人部门直接评价是否合格,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正式聘用。对试用期间能力突出,工作业绩优异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签订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聘用程序。

第七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基金会办公室送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八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能力及业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辞退。

第九条 临时员工的聘用,视情况与本基金会签定“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条 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岗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定。凡基金会从社会招聘人员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至两年。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因违规违法、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赔偿。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定。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者必须及时办理和结清离职的相关手续。若双方均有续定合同的意愿,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及基金会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在本会以外,不从事与本会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在工作中不怠慢拖延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全体员工需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技能,保持认真、热情、主动、自信的工作态度,圆满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4.爱护公物,不得私自携走基金会财物,故意损坏公物者要处罚和赔偿;

5.不擅离工作岗位,有急事须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并对自己的工作做出安排后方可离开;

6.工作按标准程序操作,不违反基金会的规定;

7.保持环境整洁,工作有条不紊;

8.员工之间团结协作,互学互助,相互尊重,友善待人,举止文明,符合身份;

9.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本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0.员工对外接洽业务或接待来访,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文明礼貌,耐心细致,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

11.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1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本会依照兼顾基金会的维持与发展、工作人员的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参照西安交通大学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七条 西安交大编制内在岗职员的待遇,参照西安交大相关标准执行;社会招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依照《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校外聘任人员薪酬待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月薪工资在次月上旬发放或存入员工的银行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六章 休 假

第十九条 员工的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可根据工作合理安排补休。

第七章 请 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应报请秘书长批准。

第八章 出 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三条 员工出差期间,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员工出差差旅费的报销,参照西安交通大学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述职,并按规定及时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九章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金会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任何人不得无故推辞或缺席。

第二十七条 新员工进入基金会后,须接受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专业培训,拒不接受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二十八条 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记入《员工培训记录》。培训成绩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员工培训记录》由办公室记载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依据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自我学习或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基金会予以支持。

第十章 调 职

第三十条基 金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调动、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被调动和调整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和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达到合理配置、绩效最佳的效果。

第三十二条 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须在限定时间内办完工作及财物移交手续,前往新岗位报到。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的信息发布,参照《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基金会信息。

第三十四条 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三十五条 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意见和建议涉及基金会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三十六条 明确职责范围,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第三十七条 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或拷贝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基金会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遇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三十九条 如发现本会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会人员有窃取机密的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二章 考 核

第四十条 基金会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西安交大编制内在岗职员的考核,参照西安交大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年度考核;社会招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考核,按《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校外聘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调薪、职级和职务晋升、奖励等的依据。

第十三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奖励。基金会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优异,模范地遵守和宣传基金会工作守则和各种制度,维护基金会的利益与声誉,为基金会的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奖励分为基金会奖励和西安交通大学奖励,其中校级优秀由基金会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优秀评选。

第四十三条 对于获得奖励的人员,参照西安交通大学规定,依据基金会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惩戒。对于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给基金会的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员工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并之以赔偿、处罚直至辞退。

第四十五条 员工惩戒依照情节和后果不同分为下列四等:

1.口头警告;

2.通报批评;

3.降职,降薪;

4.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六条 员工的奖惩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办公室依据学校或基金会的奖惩办法做出评价后报秘书长批准,重大奖惩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须上报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员工奖惩记入员工的考核档案,作为员工考核后的聘任、职级变动、工资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章 辞 职

第四十八条 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报请秘书长批准(学校编内职工按西安交通大学规定办理)。离岗时须将本人的工作、公共财物移交手续办理清楚,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离岗。

第四十九条 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主管以上人员辞职,根据职级的不同,需提前2—3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五十条 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基金会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生活与娱乐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有组织地开展一些娱乐活动,以利于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修改权归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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