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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广泛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西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支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创建世界知名大学。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西安交通大学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2.有利于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3.有利于支持西安交通大学的建设与发展,为西安交通大学早日跻身世界知名大学做贡献。

第二条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项目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及设施;

7.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8.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项目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双方需签定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定向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或某个项目,或者某个院系及机构;

2.非定向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第二章项目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第四条 定向资金与物资的捐赠,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

第五条 非定向资金与物资的使用范围,由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常务理事会将根据学校建设规划、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讨论决定。

第六条 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是非定向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决策机构,即在非定向资金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时审议决定:

1.审议、批准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2.审议、批准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

3.审议、批准基金会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

4.审议、批准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所有捐赠项目均要求有明确的目标与开展方式,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益项目设立后,采取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制定管理办法(管理细则)的方式进行管理。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作为公益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1.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

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是针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项目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其职能是对项目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赠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任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通过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会议举行活动,由项目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当年项目实施与计划等重大问题。项目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2.项目管理部

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照常务理事会确定的任务指标,对其分管的项目承担实施、管理职责。主要职能是:

(1)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和规划;

(2)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3)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 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发展对外合作,加强对外联系,努力创造“公益品牌项目”。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颁布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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