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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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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教育司(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调动高校争取社会捐赠资金的积极性,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75号),现就申报2010年度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所属高校认真填写《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督促所属中央高校及时报送《申请书》。

2.各中央高校要认真研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75号)相关规定,借鉴以前年度工作经验,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完整、准确汇总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报送内容

1.各中央高校申请2010年财政配比资金的项目应为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到账的单笔10万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捐赠对应项目。对于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按照基金会管理的慈善会机构视同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通过慈善会机构接受的捐赠收入项目也纳入申报范围。

2.以下捐赠收入项目不安排财政配比资金,请各高校在申报时自行核减。

(1)以前年度学校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于2009年转入学校财务账或以前年度学校捐赠收入2009年转入学校基金会项目;

(2)通过基金会接受的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或相关行政部门的捐赠收入项目;

(3)学校内部院系、科研院所及独立学院、校办企业对本校的捐赠收入项目;

(4)各学校间捐赠收入项目。

三、报送要求

1.教育部直属高校请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申请书》报送至教育部财务司高教财务处,相关电子文档请上传至“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CEE);其他中央部门高校上报时间由所属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相关电子文档请发送邮件至xuwei@moe.edu.cn。

2.中央其他部门对所属高校报送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财政部教科文司,并抄送教育部财务司、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其他事项

1.财政部、教育部将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校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配比资金项目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逐校核定”的方式安排配比资金数额。

2.如中央高校无符合条件的项目,请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传真至所属主管部门;若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均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请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司局公章后传真至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或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3.对在项目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配比资金及其他违反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高校,除暂停安排本年度配比资金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各校要加强对捐赠收入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全部为国有资产,应足额用于捐赠协议中指定用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捐赠资金。

财政部教科文司

教育部财务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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