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组织募捐的收入;
2.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捐赠;
3.基金增值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二、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民政厅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四、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五、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六、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2.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3.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优秀教材和著作出版;
4.资助教师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5.根据捐赠着的意愿,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活动。
七、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1.在陕西省内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公募活动及义演、义卖等募捐活动;
2.年度的投资计划及委托理财方案。
八、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九、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定期在网上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十一、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十二、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十三、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十四、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五、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当年度捐赠者名单及数额清册。
十六、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七、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十八、本基金会通过陕西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陕西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